文| 郑明龙 (微信公众号:Z律师团 个人微信:xmdashu)
这是Z律师我在Z律师团的第一篇干货。步入文章正题前,先表下我的初衷。
执业十二年来,办理过很多案件,担任了很多企业的法律顾问。发现很多纠纷其实本来可以避免。即便有此认识,但我们往往在案件办理好后,也就过了,没有将纠纷的教训和经验分享出来,而只是融入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和日后案件办理之中而已,是蛮可惜的。
我一直在想,是否根据我的执业经验,坚持写一些关于创业法律风险防范,诉讼应对策略和经验的文章,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如能对大家略有借鉴意义,则无比欣慰。
因此,Z律师以后会坚持写,坚持原创,坚持干货,而且坚持尽可能少法言法语,通俗易懂,希望能够与大家有越来越多的分享和交流。
如大家觉得有些看头的,可以任意转载,但拜托标注出处就好。
好了,说正事。
2014年,京东和阿里上市后,中国掀起了移动互联网创业的高潮,各行各业都要“O2O”。创业团队前仆后继,创业激情一浪高过一浪,但创业不是儿戏,创业项目能启动,算是第一步,但能走到最后的,凤毛麟角。创业失败,很多面上是项目和团队人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往往在于法律风险方面。
在欧美发达国家,法律和财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左肩右膀,创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意识普遍较高。在创业团队成员普遍年轻,社会阅历相对较低和法律常识较少的情况下,从创业之初,就必须关注创业法律风险的管理。
Z律师现根据自身法律服务经验,对于创业过程中的一些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概述,供大家参考,欢迎批评和斧正。
1、创业项目合法性论证。
Z律师注意到很多项目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的。比如利用APP帮助用户进行信用卡套现,网贷平台吸收存款放贷等。我这样说,可能大家都理解,但在实践中,创业团队首先考虑往往是融资,要怎么做强做大,而是项目是不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2、创业团队成员是否有劳动权利限制。
创业最为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创业团队集合前基本上是在任职的时候,就相互约上一起创业,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干活,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有签署劳动竞业限制协议的,则必须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一旦离职创业后,被用人单位盯上,会遭遇诉讼,对该团队成员及创业项目都是非常不利。
3、创业合伙协议(股东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必须进行尽可能详尽的约定。
Z律师看到过有创业团队自认为都是朋友、同学、兄弟,先做项目再说,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概念,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试想,在关系还不错的情况下,还不能好好谈合伙协议,在发生矛盾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好好谈合伙协议?同时,合伙协议不仅仅保护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保护项目的健康、有序推进。合伙协议必须对项目定位、发展规划、分工、股权安排、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亏损承担、股权绑定、薪资、财务管理、决策、加入及退出机制、项目保护等事项,进行白纸黑字的约定,方能让成员无后顾之忧,同心协力,同舟共济,且有效保护项目的推进。
4、创业团队组织形式选择。
目前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三种形式。对于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Z律师都会建议直接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首先,国内IPO的主体条件为股份公司,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要准备IPO时,还需要股改,费时费力;且,如经营过程治理不规范,股改是很痛苦的过程;其次,股份公司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比较直观和高效,给1万股、10万股,股份价值换算简单。如是有限公司,则计算股权比例,基本上至少是4位数,但都是小数点后的4位数,员工听起来是不是很没干劲?第三,在融资时,股份增发也比较便利和直观。另外,虽然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但现在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实行认缴制,比较没有出资压力,相对方便。
5、公司名称预核时,保护好项目名字。
创业有三个方面最可贵,一个是好的项目,好的团队成员,还有一个就是好的项目名字。有创业团队直接把起的非常好的项目或APP的名字直接作为公司字号,提交申请企业名称网上预核。这里,Z律师很认真的提示,千万别这样做。因为,有一帮人专门窥视好的名字,利用与工商局的关系,获取企业名称核准信息,专挑好的名字,迅速抢注商标、域名和微信公众号。所以,注册公司的时候,随便想个名字,申请公司注册,待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结构代码证出来后,马上用好的项目名字注册商标、域名和微信公众号。
6、股份安排。
创业初期,团队必须有一个可以一锤定音的灵魂成员,所以,在股份安排时,灵魂合伙人应占多数股份;且,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权安排时,应适当预留考虑未来股权激励和融资的份额和大致方案。
7、公司控制权。
移动互联网项目,都是要进行融资的,融资就意味着股权的稀释和控制权力度的减少,所以,在进行融资时,对于公司控制权,要给予必要的关注。虽不能完全借鉴,但建议学习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在微信上搜索“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就会有很多这方面的文章。
8、规范财务,避免个人和创业项目公司财产混同,以免个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常识认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在理论上没错,但公司法上有一个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就是出现法定情形的,则股东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连带责任。常见的情形包括账目混乱、私企不分,股东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运营费用、以公司资金添置个人资产等,通俗的理解,就是公司是我、我就是公司。这种情况,在创业团队是非常常见的,必须引起创业者足够的重视。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