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第三天,朋友圈少了很多代购、微商发布的信息,清净了,也突然觉得不太习惯了。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也就是人们口中的“电商法”正式实施,据悉“电商法”前前后后历时5年,经过了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才得此版本,也难怪会让这么多人“闻风丧胆”。
“电商法”共计七章八十九条,据新华社总结出以下十大亮点:
一、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二、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三、制约大数据杀熟
四、禁止“默认勾选”,应显著提示搭售
五、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六、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七、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八、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九、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十、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其中以第一、二、三、四和七影响较大。
电商法和微商、代购们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因此,微商、代购、网络直播均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邦哥朋友圈有个资深代购,昨天邦哥突然发现,大量的商品信息不见了,朋友圈隐私设置也变成了仅三天可见,最新一条朋友圈更新停留在“由于电商法出台,1月1号起微信不再收款,请一律转至支付宝。聊天记录不要出现敏感字,问价不要打多少钱,请用表情代替”。
当邦哥问及为什么设置成近三天可见时,对方的回应很简单:怕啊。
其实,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每个人的工作到消费都需要缴税,微商、代购也没有例外,而微商和代购作为经营者却一直未能进入监管范围内。电商法的出台表明,微商和代购不应该处在法外之地。
电商法和电商平台们
除了影响最大的代购、微商们之前,电商平台的删除、修改评价,刷单行为也一直存在,这次的“电商法”也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此外,电商法还明确规定,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意味着以往通过竞价排名方式获得较前位置的方法将行不通,这些商品或服务一律以“广告”的形式出现,上述商家预计这将影响转化率。
据新华网新校,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规则文件中,已经对评价、营销等规则进行了更新,同时亦对虚假交易等炒信行为进一步予以明确。
电商法和大数据杀熟
不管是网购、资讯,大数据早已融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由此带来的“大数据杀熟”早已成了公开的秘密。
“电商法”同样对此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若出现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和“默认勾选”
“默认勾选”是指用户在预定酒店、火车票、飞机票等在付费过程中无意中多花钱的情况,这同样是一块“顽疾”。
面对搭售问题,如今电商法在第十九条作出规定,电商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此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和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行为
“强制商家二选一”的行为一般出现在大型促销活动,如双十一、618等,一些较为大的电商平台通过各种排他性条款要求商家站队,而这种垄断现象在近年越演越烈。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认为,类似“二选一”这样的行为,在整个电商行业中屡见不鲜,但一直未有明确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案例,主要原因是取证难,其次是相对于平台而言,中小商家在其中处于弱势地位,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而被排斥的其他平台又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
而如今电商法在第二十二条作出规定,要求电商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从以上几点不能看出,法律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立法,更在于具体执行落实,而其目的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