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辉:新《证券法》助力中国资本市场新突破

历经四年四轮审议之后,“升级版”的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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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宋清辉(ID: songqinghui594708105),作者宋清辉,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历经四年四轮审议之后,“升级版”的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认为,作为资本市场根本大法,新《证券法》在多个热点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必将进一步夯实我国资本市场高效运行的法治基础,为我国资本市场行稳致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

此次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证券法》在此次修订中还新增加了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款,为分步实施注册制预留了空间。

对于上述制度安排,显然是管理层对多年来市场呼声的有力回应,也是证券市场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例如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一次值得称赞的改革,已经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之前,A股发审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如职责不清、处罚不明、处罚不力等,虽然发审制度历经多次改革,但满意度总体有限。新《证券法》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最好的改革,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再例如,在退市制度日益完善的大环境下,全面推行注册制,A股才有望完全市场化,一些引发市场震动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才可能被杜绝。我认为,这项制度不但能够增强市场透明度,减少权力寻租等问题,还能够推动A股市场与国际接轨。与此同时,退市不再设置缓冲期,新《证券法》中暂停上市的规定已经消失不见。公司符合终止上市情形的,可直接按照相应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暂停上市将彻底成为历史。

此外,新《证券法》有两大与新闻媒体相关的新变化和新要求,需要引起特别注意。一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再“指定媒体”。此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一直是中国证券市场另类的媒体关系,并催生出特殊的信披媒体,一直被资本市场所诟病。而在新《证券法》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不再“指定媒体”,今后上市公司仅需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即可。二是新《证券法》首次明确媒体的责任,今后各类媒体发声可能需要三思而行。此前,旧版本的《证券法》第78条规定媒介从业人员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如今,新《证券法》作了修订,在第56条中将过去特定人员的表述直接改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今后任何人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行为,都难逃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新《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投资者保护问题,新《证券法》亦下足了力气,哪怕你只持有上市公司一股股票,同样可以股东身份为中小股民提起诉讼。觉得自己势单力薄,还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小股民们团结成一股绳,众志成城对抗上市公司。此外,新法还规定举报有奖,对涉嫌重大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过监管机构查证属实的,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总体来看,我认为,新《证券法》将为资本市场带来三个方面的重要改变:第一,新《证券法》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大刀阔斧的制度设计,大幅度提升了投资者保护水平,是中小投资者的“护身符”和“福音”;第二,新《证券法》将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为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第三,新《证券法》是A股完善基础制度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已与国际资本市场成功接轨。

更重要的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新《证券法》将有力遏制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在集体诉讼环节为中小投资者做主,为中小投资者创造更公平、更健康的投资环境。未来,除了科创板,创业板甚至中小板、主板都将向注册制过渡。从中长期看,新《证券法》将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将会对一二级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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