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牛收近3亿元“天价罚单”,企业如何避免陷入“垄断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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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与企业发展关系日趋紧密的反垄断法,将成为企业管理者亟需补上的一门必修课。

图源/摄图网

编者按:本文来自知顿,作者:知顿君,编辑:刘鹏遥,创业邦经授权发布。

经过了4个月,公牛集团涉嫌垄断调查尘埃落定。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消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款2.95亿元。

2021年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实质性启幕之年”,互联网平台企业因强制消费者“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处罚的消息不绝于耳。通过公牛集团被处罚可以看出,反垄断大棒并非只落在互联网企业身上,传统企业犯错同样要“挨揍”。

“大、小”企业:均可能触发反垄断监管

不久前,美团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件被罚34.42亿元。市场监管总局经调查发现:2018年以来,美团通过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之后通过收取保证金、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此行为构成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今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案、京东子公司收购五星电器股权案、美团子公司收购望家欢集团股权案、百度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收购博泰悦臻股权案、好未来收购哒哒教育股权案、滴滴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案、字节跳动子公司与上海东方报业设立合营企业案等立案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为,上述案件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并最终对相关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

此次公牛集团则触发了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一规则。公牛集团作为一个拥有线下百万网点、年销售额过百亿的巨头,是名副其实的“插座一哥”。其制定相关规定,要求经销商遵守其价格管控体系,随时下发“价格指令”等行为最终导致因垄断行为被处罚。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王菲律师介绍:“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其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可以粗分为两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间签署的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间签署的纵向垄断协议,即公牛本次被认定的垄断行为。”

与其它垄断行为相比,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别之处在于: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并不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或影响力占比为充分必要条件。反垄断相关的行政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类行为,我国当前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原则,在行政执法中这一原则适用尤其明显。

从这一角度讨论:任何程度、任何规模的企业,都可能触发纵向垄断协议的政府监管,应强化反垄断风险意识。

企业如何避免陷入“垄断雷区”?

一旦被定性为“垄断”行为,对企业的近期利益、远期发展都将产生巨大影响。以这次公牛集团事件为例,根据集团公告,近3亿元罚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2.74%。本次处罚预计会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2.9481亿元。连续4个月垄断调查期间,公牛集团股价从5月12日的190.45元跌至9月27日的163.99元,跌幅约14%。

损失如此巨大,企业该如何避免踏进“垄断雷区”?想踢赢一场球赛,要勤于锻炼,更要在赛场上明晰规则,避免犯规甚至被罚下场。

反垄断规则无外乎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之外,相关配套指南陆续出台。其中具体包括《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等全行业指南,以及《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等不同领域的适用指南。

此外,相关部门还发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关于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的指导意见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等规章。由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构成,覆盖线上线下、不同行业、日趋完备的竞争法律规则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除了繁复的法律条文之外,执法者对于规则的理解和执行逻辑也至关重要。王菲律师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不同阶段,或者是一个地区执法者理解的侧重点不同,反垄断的具体实践都存在差异。总体而言,我国对于反垄断的重视达到了历史高度,朝着更加规范、严格、细致的方向发展。”这对企业完全规避和排除反垄断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很可能日常和重大经营行为已经进入了反垄断规制射程,而企业并不自知。

例如电商平台常见的“原价划掉,标注优惠价格”行为,正是一种“高危行为”。王菲律师解释:“以不公平的高价或者低价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对消费者实行差别待遇,比如大数据杀熟等众多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如果企业不能合理解释‘划掉原价行为’,就可能触发反垄断法规则。”

再如一些企业的收购行为,也可能触发反垄断规则。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随后,二级市场反应迅速,阿里、阅文、腾讯控股分别收跌2.63%、 4.12%、2.89%。

除了具备反垄断法律意识和常识,委托专业团队在企业内部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进行风险排除或许才是治本之道。随着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与企业发展关系日趋紧密的反垄断法,将成为企业管理者亟需补上的一门必修课。

反垄断战略布局,决定企业未来发展

反垄断法对于企业影响愈发重要,相关领域专业人才却相对匮乏。原因在于反垄断法相较其他法律,立法更晚、司法实践更少,大家普遍缺少经验。

此外,需有复合知识背景以及比较法研究能力的团队,方能处理这类案件:通过尽调,掌握企业经营生态,了解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和自身经营行为。在反垄断协议、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维度进行梳理和风险排查。同时基于企业投资并购、战略合作等具体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和排除。

在王菲律师看来,排除反垄断风险,需要系统性的风险预判能力,不能将所有“风险行为”一竿子打死。例如,针对企业某些“当下缺乏法律规范,但未来一定会合规”的经营行为,要大胆建议企业,通过这些行为抢占先机;同理,针对“当下缺乏法律规范,但未来必然违规的行为”,则建议企业当机立断,避免走弯路,减少纠错成本。

王菲律师最后表示:“企业经营的垄断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长远布局行为。要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政策走向,综合考量和预判,给出最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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