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壹娱观察(ID:yiyuguancha),出品:周俊武律师团队、壹娱观察编辑部,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大侦探7》收官案件已经上线,但仍有观众在吐槽因为邓伦事件而无法上线的《木偶复仇记2》。
实际上,随着管控和公众对于艺人要求的趋严,艺人违法、违背社会公德、伦理道德等言论、行为使得其所参演作品、代言产品受到影响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艺人“翻车”,品牌方纷纷宣布解约、发起索赔,所参演剧集、综艺等作品下架或不能播出也成为常见的情况。
损失显而易见。
为了降低自己的损失和风险,以及约束艺人的行为,制片方、品牌方等就已经纷纷采用新的措施,比如要求演员签订“尿检”约、道德条款及保险担保等。
如今,“传说”中的道德条款被公开展现了出来。
5月11日,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其中明确了演员方的义务,并列举出不得违反的行为,指出演员应保持良好、健康的形象,如果演员方违反本条约定,出现列举中的行为是自身形象受到贬损,导致该剧制作、发行、宣传、评奖遭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禁止、限制或被市场排斥、社会公众抵制等情况,甲方有权依据合同向演员方主张违约责任。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部分内容
当政策对劣迹艺人更加严格,公众对于劣迹艺人或陷入负面事件的艺人容忍度逐渐降低,从某种程度,艺人对于品牌、作品的影响力和风险在增加。
那么,什么内容可以写进道德条款?道德条款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起作用,又能起到怎样的作用?在看似一边倒的维护制片方、品牌方的利益之下,艺人在道德条款中处于怎样的位置?
壹娱观察(ID:yiyuguancha)联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俊武律师团队共同策划的“周公观娱(ID:zhougongguanyu)”专栏第三期,从当下环境出发,共同探讨上述问题的答案。
道德条款:明星与合作方的博弈焦点
道德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
1921年9月,为了规范演员的私人生活,避免损害公众形象,美国环球电影公司首次在演员合同中引入道德条款。
此前在国内,一般来说,“道德条款”对明星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吸毒、涉黄、政治敏感言论等行为进行限制。一旦道德条款被触发,则根据配套责任认定条款、合同解除权、违约金等条款,明星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一般代言费越高,附加条款可越细,相应的赔偿金额也可越高。
实践中,部分品牌方为了谨慎起见,往往还会通过“列举+概括”的方式,不仅将所有常见的负面行为加以列举,同时约定兜底条款,限制明星作出一切“有悖社会公序良序、可能导致品牌方形象受损的行为”,最大化保护品牌利益。[1]
而此次《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中,也明确了艺人的行为限制,比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吸毒、嫖娼、赌博、偷逃税款、酒驾、发表反动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及集会等违法犯罪行为;违背社会公德、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言论或行为;其他具有不正当性,且可能给该剧的筹备、摄制、发行造成负面影响,导致该剧市场价值、口碑声誉贬损的言论或行为等。
不过,周公观娱(ID:zhougongguanyu)进一步分析,诸如《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也并不具有强制性,换句话说可以使用这一版本,但不是强制必须使用。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意义在于它是国家对于行业规范和管理的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行业协会对于行业规范的指导性思想。标准化形式文本的发布,也会规避一些合同文本、流程上可能带来的风险、纠纷等。
这或许为道德条款的制定提供了指导。
毕竟,“道德”的标准显然不如法律条文那样明确和界限、界定分明,尤其是一些艺人出现了可能涉及道德层面的负面新闻,但没有被定义为“劣迹艺人”时,追责和索赔可能会更加“纠结”。
作为品牌方、制片方为了约束艺人言论或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某种程度就更需要“道德条款”涵盖尽可能多的内容,以便能应对艺人可能出现的各种危机,而一旦道德条款的制定存在未尽之处,那么很可能成为后续与艺人方博弈的焦点之一。
《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部分内容
但这又面临一个问题,即当下社会对于道德要求逐渐升高,而可能发生在艺人身上的“翻车”事件也越来越不可预测。
这也就意味着,道德条款不太可能做到方方面面的包含。
而当下,品牌方、制片方常采用的方式之一,是事先对艺人进行筛查或背调,规避风险,将风险排除在签约之前;同时,也可能会根据签约对象的特点提供“定制化”的道德条款。比如说,对于可能存在政治性敏感言论的艺人,可以在道德条款中对其政治立场作出限定;而对于已婚明星,则可要求其对婚姻忠诚方面作出承诺,等等。[2]
不过,从当下环境来看,“定制化”并不具备普适性。
当道德条款越来越成为签约合同中的必备项,它真的能成为约束艺人的有力武器和制片方、品牌方最后的保障之一吗?
一劳永逸还是救命稻草?
不论是从内容还是条文的保障方来看,道德条款都是向着制片方、品牌方一边倾斜的。
道德条款的价值也确实在于以合同条款为保证,约束艺人行为和言论,为品牌方提供合同权益角度的保障,确保及时与明星进行切割,并获得一定的损害赔偿,是某种程度上的未雨绸缪、及时止损。
虽然常见的一种论调是品牌方、制片方选择某些艺人,就是看中了他的流量、号召力、国民度、话题度等等,品牌方、制片方既然享受了这些艺人能带来看得见的利好,那么也应该承担其可能所带来的风险。话虽如此,但损失也是看得见的。
此前,郑爽事件中,在张恒发文后不久,由郑爽代言的奢侈品牌Prada港股股价应声大跌,最终收盘跌1.70%。
自2018年3月29日澳大利亚媒体曝出高云翔涉性侵的消息起,唐德影视连续跳水。根据公开新闻,唐德影视股票一路下挫,全天损失了约8亿元市值。
而劣迹艺人,所参演的作品更是难逃下架或无法播出的命运,这样的作品不再少数,不然也不会有网友在其他艺人爆出负面新闻事件时会提醒《甄嬛传》演员们“不要犯错”。
就算没有被定性为“劣迹艺人”,但发生负面新闻,尤其是与道德相关的负面新闻,艺人的口碑在公众中就会大受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其参演作品的口碑和商业价值。而对于制片方来说,无法播出、口碑受挫、收视不佳,再加上如今的影视寒冬,无疑是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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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层面,道德条款所带来的也是对于艺人的约束和对于艺德的要求。这是对行业拨乱反正、促进良性发展的一个方式之一。
那么这又引出另一问题,既然是合同,那么道德条款必然是有时间限制的,如代言合同一般会有明确的时间,但剧集、综艺等内容形式需要经历拍摄、发行等,万一遇上积压,时间相对不那么确定,那么道德条款的约束时间如何制定和计算?
这当然是要看双方具体的约定。
不过,当下合同的约定也有变化,呈现出责任转嫁的态势。简单来说,就是强势的一方通过合同的条款和强势的表达,将责任转嫁给其他方。比如平台与制作公司签订合同,制作公司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责任转嫁间就会把道德条款的责任期限拉长。
但一旦艺人违反了道德条款,是否追责还要看制片方、品牌方的考量。
其一是这一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也就是说品牌方、制片方如果已经回本甚至盈利,那么起诉的可能性也许不会那么高。其二则是考虑被诉一方是否还有能力去承担这个责任,如果被诉方已经破产、财产冻结或已被多次起诉,在此情况之下,他是否还有能力进行赔偿。
不过,面对着一边倒的道德条款,艺人也并不是完全没有话语权。
在签订道德条款时,艺人可以在不合理的条款上进行博弈,比如赔偿的金额、不合理的约束等等。
但是,随着相关政策和文件的不断推出,公众对于此类事件的容忍度的降低以及舆论的严格等,从大趋势来说,限制是越来越严格的,这就意味着艺人抗辩的空间可能也将会是有限一些。
道德条款是艺人频频“翻车”,甚至触达法律、道德红线,以及大环境和政策趋严下,制片方、品牌方为了未雨绸缪、降低损失的方法之一,也是约束艺人行为、言论,提醒其注重、保持艺德的方式之一,它不是目的,或许只是一个带了些“无奈”意味的手段。
*参考文章
[1]《郑爽回应“代孕弃养”,谁因此受害最深?》,刘宗鑫lain,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2021-01-19
[2]《罗志祥不睡觉,品牌方怎么办?》, 杜哲Zoe,微信公众号“周公观娱”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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