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业地震:反垄断大刀砍向支付宝和财付通

1月2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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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金融洛书(ID: FintechBook),作者雷慢,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1月20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过渡期一年,已取得牌照的支付机构要在《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符合规定。《条例》虽还在征求意见,但这一政策态度之明确、措施之严厉、市场震动之大前所未有。雷慢摘选了一些条款,加以解读。

01

《条例》总则按业务类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储值账户运营是指通过开立支付账户或者提供预付价值,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支付交易处理是指在不开立支付账户或者不提供预付价值的情况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这两种分类,日后将影响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合规、甚至拆分。市场上,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财付通)是典型的“储值账户类业务”。所谓“预付价值”,指的就是用户存在支付宝、微信支付的余额,它既不是银行存款,也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存在很大套利空间。比如一些宝宝类互联网货币基金,就是当年监管套利创新的产物。第二种“支付交易处理业务”,是很多其他小支付机构的生存模式,他们通常为商家提供收单,如刷POS机、线上付费的通道业务。

前几天PayPal全资收购国付宝,还有行业人士担心,支付机构的内部操作空间很大,PayPal入华会中国支付市场产生不利,该《条例》一旦出台,就不必有这种担忧了。

02

第二十五条(业务专营)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从事支付业务,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这条意味着某条、某呗业务的末日。某条、某呗的“信用付”本质是依托支付账户体系的授信做起来的“虚拟信用卡”业务。

2015年起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有规定,支付账户不得透支,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信贷等业务。

将支付和授信类“信贷”业务掺和一起做的风险,2020年9月央行副行长范一飞曾发出过警告:一些互联网企业利用旗下机构将支付业务与信贷等其他金融业务交叉嵌套,形成业务闭环,业务过程难以被穿透监管,极易引发风险跨市场蔓延。

你看,监管要动手,还是会先放风。

2020年两会期间,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还曾提案,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

现在好了,直接一刀砍了。

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这一条,彻底堵死了买卖支付牌照的路。所谓“直接”,一般指并购。“变相”一般有股权投资、收购等路径。2017年,业界传闻过央行禁止牌照买卖,这回成真了。

03

第五十五条(市场支配地位预警措施) 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类似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与上述相似,认定标准是是不是达到“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的上述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五分之三。

这条就是反垄断的大刀了。按照艾瑞数据统计,2020年Q2,支付宝占中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份额55.6%、微信支付占38.8%。两家各自份额都超过市场三分之一;两家市场合计占市场份额94.4%。市场份额排名第三的是中国平安的壹钱包,约占1.5%,三家合计占据96.1%。不过,按照规定,虽然壹钱包虽然满足第二、三项,但由于其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不在审查认定的范围内。

需要指出的是,“移动支付市场份额”与“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电子支付市场”的概念与边界不完全等同,前两者大致类似,第三项和前两项的区别认定还需要官方解读。但不管是“移动支付市场份额”还是“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支付宝和微信支付(财付通)都满足认定标准,在央行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约谈预警、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范围内。

约谈预警、认定支配地位后会怎么样?

《条例》第五十七条说,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央行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这意味着,如果拆分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它们可能将被拆分成“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业务运营,不在两类业务划分范围内的要另行拆分。

尘归尘、土归土,支付的归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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