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周期ESOP成主流,企业更看中 “中长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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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融资:天使轮|数百万人民币|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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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维护人才防线的利器,股权激励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当前企业越来越重视股权激励的‘中长期’激励效果,4年甚至更长的兑现周期成为主流。而且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激励兑现与业绩指标挂钩,而不仅是简单地与服务期绑定。”谈及当前股权激励的特点,TI verse特邀专家、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勤表示。

另外近年来随着中概股回归潮,上市公司在不同资本市场横跨移动给股权激励管理带来了更高的要求,相关合规问题难点也更为突出。

对于股权激励的实操要点,以及当前环境下股权激励新特点、新趋势,老虎ESOP与TI verse特邀专家、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勤进行了深度沟通。

(本期内容为TI verse专栏文章。TI verse是老虎ESOP打造的高端、专业的智库平台,在这里将会呈现关于一切股权领域、企业管理相关的思想、智慧的碰撞。目前TI verse已经积累了股权服务全生命周期的优质合作伙伴资源,以期通过专业的观点、意见以及研究成果,为企业股权领域提供智力支持。)

李勤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私募投融资、并购重组和境外资本市场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涉外股权交易和新经济行业,熟悉香港和美国资本市场的相关规则和海外架构企业的公司治理。拥有多年陪伴初创企业成长至登陆资本市场和上市后投并服务的丰富经验,为早期客户提供包括股权结构设计、员工期权计划、私募投融资、业务合规建议等围绕创业公司核心关注的专业法律服务。

以下为分享交流实录:

近年来有许多中概股回归香港市场,您如何看待中概股赴港上市潮?

李勤:从制度规则和实际案例来看,拟回归的中概股主要有以下几种选项:二次上市、双重上市、私有化后重新上市。

大家从近年百度、阿里、京东、网易、B站等明星企业的回归也能看到,香港联交所基本上是美国中概股回归的不二之选。此外,新加坡交易所今年也因蔚来汽车的登陆重新受到关注。

其实A股资本市场从政策规则层面也有不小的空间,只是目前实际案例相对较少、审核也相对更严格,但随着国际资本市场格局变化的进一步深化,不排除CDR在未来被越来越多的中概股所考虑。

您觉得近些年来中概股的股权激励有哪些新特点和新趋势?

李勤: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股权激励的使用整体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在高管和员工薪酬中的比例持续上升,赴香港上市中国公司高管的整体薪酬中,越来越多的高管薪酬由股权激励构成,长期激励占整体薪酬的比例不断提高。

新经济板块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占比相对较高,从行业分布来看,信息技术、工业、可选消费和材料板块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项目相对较多,而电信服务、金融、能源、公共事业板块相对较少。

采用组合激励工具的公司比例持续上升,之前多数公司习惯性采用单一的Option或RSU,近年来我们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注意到,采用期权、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单位、甚至期权信托、ELP等方式搭建的激励架构越来越多,方式趋于组合化,说明企业在选择不同激励方式实现自己的商业和激励目的方面变得更加成熟。

有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和2021年,在香港上市公司中,限制性股票已经超过了股票期权,成为最普遍的激励工具。

坚持股权激励中长期考核机制的公司持续增加,近年来在我们服务的客户中,激励方案采用在4年或以上兑现周期的企业成为主流,在整体企业中占9成以上,并且有超过一半的企业将兑现期与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挂钩,而不再只是简单地与服务期间绑定。整体上企业越来越看重“中长期”激励效果。

对企业来说,股权激励是不是已经成为必需品?您如何看待股权激励的意义?

李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股权激励方式来激励员工,将传统单一的雇佣关系进化为利益共享的模式,以此增强公司核心团队的凝聚力、提升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虽然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对股权激励的设置会有所不同,但无论对于在初创阶段的企业还是已经成功上市的企业来说,股权激励都可以起到以上作用。

当然不同的行业对股权激励的需求度也有差异,某些行业的现金流较为可观,行业属性决定了现金是从业人员优先于股权激励的选择。因此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大搞特搞”股权激励,这是专业律师和其他专业机构需要帮助企业进行甄别判断的。

对于不同阶段企业的股权激励,您有什么建议?

李勤:在早期发展阶段,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更强调的是把机制建立起来。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司资金、品牌这些还没有那么强,所以方案设计要更注重激励对象的获得感,这样才能在公司早期吸引到优秀人才。

从B轮甚至C轮、到IPO之间为相对成熟的公司,该阶段的公司已经找到了自己的商业模式,在一个商业模式不断复制、放大的过程中,所以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规则、形成一套体系,找到更适合自己公司、更具效果的激励模式。

IPO之后的公司就必须要尊重市场的规则。资本市场对股权激励都会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同时要更加关注竞争对手的信息。在与业务竞争对手的人才竞争中,一方面要确保自己的激励方案能对外界人才有吸引力,另一方面也要保证激励方案能留住公司现有的人才。

从您的经验来看,在企业上市前的融资过程中,股权激励会如何影响融资?

李勤:在企业的早期融资阶段,原则上投资人对公司股权激励的关注点主要看是否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及未来人才的引入计划,预留了足够的期权池份额;已经发放的期权池是否合规,是否和历史员工在股权激励层面是否有纠纷;基于股权激励发放的股权(包括已行权的股权安排)是否会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以及整体的股权激励份额预留安排是否会影响投资人的持股比例。

在此阶段,投资人通常不会过度关注激励方案实施的具体细节,而是给予企业相当程度的自主空间。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对于一个早期公司而言,一个合理且可预期的激励池预留及激励方案,更多是通过展示公司管理层对企业未来经营及人才引进的良好预期以及公司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给到投资人信心,从而对融资工作形成正向的反馈。

对于临近上市阶段的公司而言,按照我们的经验,个别投资人还会关注诸如公司的激励方案及其实施细节是否能够满足拟上市地交易所和监管机关对于股权激励的要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价格的设置带来的相应的股份支付问题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对于激励份额及行权后股权在公司上市后的锁定期安排等问题。

在此阶段,投资人对公司激励方案的关注点更多与上市审核要求以及对公司的估值影响相挂钩。相比于早期公司,投资人对于临上市阶段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关注点相应更为具体且有明确的指向性。如果公司能够预判相关问题并提早进行相应的方案设计和条款安排,则有助于该阶段的投资人对公司形成正向的判断。

中概股公司在股权激励实施方面,有哪些常见的合规风险问题?

李勤:中国公司赴境外上市的情形下,股权激励常见的实操问题和需要注意的合规风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外翻重组;(2)外汇合规;(3)税务合规。

(1)外翻重组

越来越多拟赴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在前期融资阶段就采取了股权激励,对于拟通过红筹架构上市的中国企业来说,如何在重组的过程中将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翻至境外拟上市公司层面是较为常见的问题。

(2)外汇合规

但凡涉及到境外架构,就绕不开外汇登记。而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针对企业在境外上市前和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也存在区别。

(a)外汇监管—37号文登记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即通常所称的37号文)的规定,红筹架构下的拟上市境外公司的股权激励对象若为境内居民且在上市前行权,则其应当按照37号文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b)上市后的外汇监管—7号文登记

境内企业在上市后,被授予期权的境内员工一旦行权,则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即通常所称的7号文)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根据7号文的规定,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在实践中,相比于37号文登记,7号文项下的外汇登记可操作性更强,因此更为常见。

(3)税务合规

针对税务合规,主要需要留意不同激励方式对应的纳税环节和政策。比如,针对RSU,个人所得税在归属的时点即需缴纳;而针对期权,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节点则是在行权之时。

老虎ESOP在ESOP纳税管理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具体有关税务合规的事宜,大家可以参考老虎ESOP以往关于股权激励税务方面的文章。

近年来中概股回归A股的交易十分常见,您认为涉及不同资本市场的股权激励安排及转化问题而言,在此类交易中是否需要对股权激励进行特殊安排?

李勤:在中概股回A的交易中,对境外标的公司的员工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妥善安排是交易各方的共同诉求。

从境外标的公司股东的角度来看,妥善安排公司员工的利益是成功出售的前提。从境外标的公司员工的角度出发,受中国资本市场的高市盈率等因素吸引,且考虑其多数为中国籍自然人的身份,多数员工也希望能妥善地将自己持有的激励份额转为中国公司股权。

在中概股回A交易的实操案例中,激励方案的妥善转换,关键点在于解决因中国法律制度、监管体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差异,而导致股权激励在中国监管框架下的合规问题,对此,常见的问题点和处理安排包括(在此仅举几例):

(1)考虑境外标的公司员工可能存在不同国籍,不同管理层级以及和公司不同的绑定程度,可以在综合考虑员工的国籍、绑定程度、退出需求等因素后设立多个平台,将不同类型的被激励员工放置到不同的平台中,实现多元化的利益诉求;

(2)股份支付也是境外上市公司回归过程中常见的关注点,核心目标是避免因为股份支付影响公司A股上市财务指标门槛的问题,确保公司历史上已经因股权激励份额而被计提的股份支付金额得到认可,避免因跨境重组交易而导致股份支付的重新计算;

(3)如果股权激励平台在境外,且参与的部分被激励员工为中国籍员工(不含持有境外合法身份的中国籍员工)或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外国员工,则根据外管局有关规定,该等被激励员工需要进行相关的外汇登记;

(4)境外公司在“回A”时未行权的激励份额,在回归A股的交易背景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定,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结构在向证监会申报之前应清晰明确、且保持稳定;为此,就境外未行权期权在境内的处置,可能需要安排一定的加速行权机制,以满足A股“股权结构清晰”的审核要求;

(5)此类交易中同时也应当考虑员工所在地法律对于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以美国员工为例,如被激励员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Accredited Investor”),则收购主体对其股权激励无需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申报;如被激励员工并非合格投资者,则收购主体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可能负有向SEC申报的义务。企业需要与境外律师就在不同司法地区所雇员工的激励方式、当地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咨询;

除以上外,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中概股回A”的交易中还涉及跨境换股及外汇监管合规问题、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及穿透核查问题、员工个人税筹安排问题等,需要结合不同的交易方案及交易诉求,对激励股权做预先及灵活的方案设计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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