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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苏宁金融研究院,作者惕若,编辑陈霞、丁媛,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给世界经济造成重创。在此宏观背景下,如何完善破产制度,使在竞争中被劣汰的市场主体得以平稳、有序退出市场,是优化营商环境、维系市场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构建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程序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提高破产审判程序效率,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
一
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
1、优化公告等送达程序
首先,强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信息的地位,明确需要公告的事项应当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统一了司法口径。
其次,明确了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简便方式在破产案件送达中的地位,意见规定除公告外需要通知或告知的事项可以通过前述简便方式进行。
最后,采用简便方式进行通知或告知,必须要保证“能够确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收悉”。这就要求法院、管理人也需要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注意搜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并告知其法律后果。
2、明确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虽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但对法院间具体该如何协调管辖争议问题没有规定。意见第4条明确了相关人民法院协商——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的争议解决路径,同时要求应当对相关协调结果形成书面纪要,遵照执行。
二
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
1、优化时间成本
(1)将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
(2)以经济手段激励管理人积极推进破产程序进展;
(3)明确在接管过程中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发生诉讼的,不停止接管;
(4)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工作时限及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违约责任。
2、扩充调查手段及相关保障措施
《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债务人拒不移交或提交财产或相关资料的,仅明文规定了罚款这一制裁措施,手段单一。
《意见》对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完善,即法院可裁定要求债务人移交的内容和期限,拒不履行的可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为管理人接管工作扫平障碍。明确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涉诉情况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及网络执行查控信息系统获得相关信息,扩充了管理人的调查手段,提升了工作效率。
三
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
1、拓展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
明确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网络在线视频、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除外)召开,并可采用包含短信、邮件、即时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表决,在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具有显著意义。
2、缩小了可申请撤销会议决议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条件,一旦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须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意见第12条缩小了可申请撤销的范围,即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不予支持。
四
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该部分首先以正面概括加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快速审理的适用范围。快速审理可以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看似范围较广,但又反向列举四类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债务人系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所列举条款涵盖范围较大,再加之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兜底条款,在后期的破产实践中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或受限,自由裁量空间大,很有可能出现快转普的情况。
此外,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快速审理适用的各种期间做了规定,总体而言时间较普通程序大大缩短:审限为6个月;裁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管理人在接受指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并向法院报告等。
五
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
首先,强化法院司法强制措施,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毁损账簿等重要证件材料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对管理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其次,明确管理人有调查并追回财产的义务,以及配合刑事制裁,打击债务人的不当转移财产或处置财产等逃废债行为的职责。意见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恶意逃废债涉嫌违法犯罪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或依职权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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