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运营世界上获利最多的敲诈勒索生意?答案你猜不到。

美国政府敲诈勒索手法的核心是,运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让企业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就妥协认怂,认罪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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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西西弗评论,作者老C,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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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朋友希望我写写1MDB的案件。但这个案子本身,网上已经有很多文章和视频。我就不想再写一遍。但其中有一些很有趣的角度,可以和大家聊聊。

目前打算聊几个话题:第一个是美国政府对高盛的罚款;第二个是东南亚国家的权钱关系;第三个是东南亚和东北亚经济模式以及企业家(或者说富豪)群体的区别。

1MDB案子本身并不复杂,一个神奇的骗子刘特佐,从马来西亚的国家主权财富基金1MDB,中窃取了超过45亿美元的巨额财富。

刘特佐算是个富三代,但他的祖父和父亲,也就是一般意义的富人,不是超级富豪。在他的父亲把他送到英国超级贵族学校哈罗公学时(某瓜瓜也就读于这所学校),认识了一个官二代,时任马来西亚国防部长、后来成为马来西亚总理的纳吉布·拉扎克(Najib Razak)的继子里扎·阿齐兹(Riza Aziz)。官二代和富三代的相遇,就此开始了一段奇幻之旅。

这45亿美元中,有10-20亿美元,通过慈善捐赠,政治献金等手段,转给了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的家庭。

1MDB自己也没有这么多钱。为了贪更多的钱,刘特佐操作,通过高盛为1MDB发行了65亿美元的债券,其中有26亿美元被贪污。

因此,高盛被马来西亚政府追责,要求高盛赔偿损失。

今年7月,高盛和马来西亚当局就1MDB达成了总金额高达39亿美元的和解,以解决该公司收到的刑事指控和监管程序。

高盛,这家华尔街皇冠上的明珠,为1MDB案件已经付出了超过60亿美元的直接损失,而其对其声誉的影响,远大于这个数字。

同样,这39亿美元,并不足以覆盖马来西亚在1MDB案件中的实际损失。

刘特佐,目前也不知所踪,估计这辈子,可能也没法站在光天化日之下了。

然而,谁是1MDB案件中最大的获益者?你绝对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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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案件中最大的获益者,是美国政府。

今年10月23日,华尔街投资银行高盛同意支付超过23亿美元给美国政府,1MDB案件达成和解,并根据延期起诉协议(DPA)免于被定罪。这个和解是高盛为1MDB案件中付出的最新一笔代价。

这个事情,损失的是马来西亚政府,不是美国政府。为啥马来西亚政府才能追回39亿美元,一点损失没有的美国政府,却能搞到23亿美元?

这就是美国政府生财有道了,美国政府运营着一门敲诈勒索的无本生意。

英国的著名杂志《经济学人》在一篇题为《美国的公司庭外和解:构陷企业违法犯罪之路》(Corporate settle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criminalisation of American business)是这么评价美国政府的这门生意的:

是谁在运营世界上获利最多的敲诈勒索生意?意大利黑手党?还是克里姆林宫的窃国者?如果你是一个大企业,所有这些家伙都不如美国监管体系贪得无厌。

他们的套路非常简单:找到一家可能有(或者可能没有)不当行为的企业;威胁其管理层让其公司无法经营,最好辅以刑事指控;强迫这家公司用股东的钱交付巨额罚款,以达成旨在最终撤销这些指控的秘密庭外和解(没人能知道和解的细节)。然后,再寻找下一个目标。

美国政府的这个生意的规模之大,数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在经济学人发表这篇文章的2014年,美国银行、摩根大通、花旗集团、高盛等银行已经因为所谓误导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投资者而掏出了近500亿美元。法国巴黎银行因违反美国对苏丹和伊朗的制裁而支付90亿美元。瑞士信贷、瑞银、巴克莱等机构因各种指控,又达成了数十亿美元的和解。这还只是金融机构。再加上英国石油公司自深水地平线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130亿美元和解金,以及丰田公司因部分汽车涉嫌故障而达成的12亿美元和解金,等等。

当然,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公司理应受到某种形式的惩罚。法国巴黎银行确实违反了美国的制裁,帮助了美国眼中的邪恶国家。美国金融机构忽悠客户购买高风险的有毒投资,英国石油公司污染了墨西哥湾。但正义不应建立在闭门敲诈的基础上。

经济学人杂志认为:在美国,用针对刑事犯罪的手段来惩罚企业行为,对法治和资本主义都是不利的。

美国政府敲诈勒索手法的核心是,运用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 “DPA”)和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 “NPA”),让企业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就妥协认怂,认罪交罚款。

通过DPA和NPA与调查对象达成和解,基本上不需要经过法官的审查。一些专家认为,很多以DPA和NPA方式了结的案件如果经过法庭的司法审判程序,无论是证据还是法律依据都存在较多有待商榷之处。如果走正式的司法程序,在证据和审理过程正规透明的情况下,不一定公司会输。

有人问:"这些大公司如果知道自己是无辜的,肯定不会赔钱吧?"答案是:即使知道自己是无辜的,他们可能仍然愿意掏腰包赔钱。

企业清楚自身不存在被指控的问题,为什么还要接受和解,而不是通过法庭抗争?这里原因很多。

金融公司很少能在被刑事指控起诉后幸存下来。很少企业的经理人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他们的经理人来说,个人刑事指控的威胁是职业生涯的毁灭。相比之下,缴纳巨额罚款,掏空他们股东的钱包更容易。

被DPA/NPA 勒索的最多的案例是银行。银行的生意建立在信用和名誉的基础上。司法流程会导致大量内部信息曝光,影响银行的信誉。

大银行担心正规司法审理过程,会让内部的很多机密信息,和黑箱操作曝光。同时,银行的业务需要执照,一旦执照被吊销,就会猝死。当面临失去执照的威胁时,银行只能选择“和解”或“死亡”。因此,银行“除交罚金外别无选择”。

当年的安达信案件,安达信选择了不妥协上法庭。两年后,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为证据不足而驳回公诉人起诉,但是,作为五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却仍因市场、客户和员工的流失而遭受重创,从此销声匿迹,退出历史舞台。

公司交罚款是股东的事,刑事责任就是高管本人的事了。所以银行高管有动力牺牲股东利益来保住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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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一个多世纪以前,公司可以成为罪犯的想法在美国法律中还很陌生。18世纪英国大法官爱德华-瑟罗说,当时的普遍假设是,公司既没有应受惩罚的身体,也没有应受谴责的灵魂,因此不可能 "有罪"。但1909年一起针对铁路公司不服从价格管制的案件,确立了公司要对员工的行为负责的原则,美国现在有几十万条针对企业的规则,都要受到某种形式的刑事处罚。同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民事的 "集体诉讼 "教会了企业经理人寻求快速的庭外和解以避免漫长、昂贵和尴尬的审判的智慧。

美国民事侵权制度的弊端是众所周知的。实际的情况是,监管者和检察官实际上是在进行闭门的秘密审判。虽然嘴上说着公益性,但把罚款装进口袋的机构却成了政府的利润中心。

罗德岛州的官僚们因为谷歌支付了5亿美元罚款而大肆挥霍。而纽约的州长和总检察长则为摩根大通6.13亿美元的和解金如何分赃而争吵不休。他们的权力远远超过了法官的权力。监管者不仅在他们提起的案件中同时扮演原告、检察官和陪审团的角色;他们还可以利用刑事惩罚来威胁企业的高管。

也许这一切最具破坏性的部分是,这些案件都是秘密和不透明的。公众永远不会发现案件的全部事实,也不会发现哪些具体的人应该受到谴责。由于案件都是庭外和解,从未上过法庭,所以公众不清楚到底哪些是违法的。也无法给未来的判决提供参考,这伤害了法治,带来了巨大的成本。

同样,监管的战利品是如何被瓜分的也是秘密。据报道,纽约州州长安德鲁-库莫(Andrew Cuomo)出面干预,将要求纽约州一级政府在BNP案件和解中的分到的款项增加10亿美元,并威胁要行使权力撤销这家法国银行在华尔街的经营许可。

为什么州政府要从一家法国公司违反联邦对伊朗制裁政策额罚款中分得一杯羹,这一点并不清楚。

经济学人杂志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至少将其中一些案件进行适当的审判:然后一些事实就会水落石出。这几乎不符合监管者或他们的猎物公司高管的利益,但股东至少应该推动这一点。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和汤姆-科本(Tom Coburn)两位参议员已经提出了一项法案,要求公开此类和解的条款,这将是一个开始。检察官和监管机构也应该被要求公布为什么给出了如此严重的指控,但他们却没有将此事一直告上法庭。

从长远来看,法律制度需要进行两项改革。第一,在公司问题上,民法和刑法的划分要更加明确。大多数公司渎职的案件都是和钱有关的,属于民事法庭的案件。如果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个别管理人员触犯了刑法,就可以对他们进行起诉。

二是对法律制度进行严格的审议和修正。 现在已经多得数不清了。据最近的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初,一位法学教授估计,可能有30万条带有刑事处罚的公司监管法规--从那时起,这个数字只会增加。特别是对金融公司来说,现在的法律如此之多,而且如此复杂(多德-弗兰克改革所产生的数千页新规则),以至于执行这些法律正在成为官员的自由裁量权。

这破坏了作为法治基础的可预测性和明确性,并有可能出现选择性的、潜在的腐败的司法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每个人都有罪,惩罚由政治交易决定。

在经济学人杂志文章的最后,难得的说了这么一句话:

美国其实很难对中国的司法系统以如此武断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司法判决的方式进行指责,有时美国本身似乎也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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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主要是说美国不好。但很多东西,希望我们能有更深的思考。

文章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用刑事手段去威胁企业高管,然后敲诈勒索,以股东利益为代价,勒索出巨额赎金。其实,不仅仅在美国有这种事情。

不管在哪个国家,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都并不少见。这是非常恶劣的行为。为什么?

因为这个做法最可怕的是,对个人和企业的伤害是不需要司法判决的。侦查、起诉、判决一套流程走了一年多很正常,取保候审又很难。一个企业家被警察抓走一两年,就算司法判决他无罪还一个清白,人已经被关了一两年,企业可能早就破产了。

经济学人认为美国的法律需要严格的审议和修正。这话没错。

最糟糕的司法是什么样的?

是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制度。

经济学人认为美国的法律有这样的问题,其实,不仅仅美国有这个问题。

美国最近以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的罪名逮捕了好几个华人学者,大部分最终判决都是无罪。但是他们的工作、人生(至少在美国的人生)都已经被毁灭了。最过份的一个案子是一个华人学者(抱歉名字忘记了)被逮捕然后警方号称在他的计算机里发现了大量儿童色情图片,中美媒体都大肆炒作了一把。最终判决无罪释放。那所谓的儿童色情图片是浏览器中缓存的指甲盖大的缩略图.....

最终判决无罪又怎么样呢?对这个学者职业、人格、家庭、名誉都已经完蛋了。

重复一下: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最不可接受的就是,对企业和个人的伤害是不需司法判决的。公平的说,这个手段不少司法机构,甚至企业都或多或少的用过。

为什么呢?爽呀,快呀。民事手段折腾两三年都没结果的,刑事一上三下五除二就解决了。真正判刑可能也需要一年,但这一年你就在牢里给我呆着吧。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运用刑事抓人还是要能谨慎自抑一点。如果只是经济纠纷,还是尽可能民事解决。

在华为孟晚舟的案件中,美国的做法就是:抓不到主证据,用关联事项罗织罪名,民事纠纷刑事手段解决,跨区域抓捕。我们需要坚决批判这种做法。美国这样做我们要批评,其他国家这样做,一样也需要批评。

美国政府把勒索企业,做为自己的生财之道。州政府、联邦政府、地方政府为如何分配勒索到的罚金而争吵不休。不仅仅是美国,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对企业的罚款如何分配,中央政府拿多少,地方政府拿多少,具体办案机构拿多少,在很多国家都一本糊涂账。

对银行的罚款是纽约这个金融中心地方当局的重要收入。各级政府为了在罚款中分一杯羹而争吵不休。这个也不仅仅是美国才有的现象。

其实,在有些贫困地区,对企业的罚款,也是挺大的一块肥肉。特别是互联网行业兴起后,规模很小的互联网企业也都会对全国乃至全球的用户提供服务。理论上,任何一个偏远地区的县级司法部门对全国任意一家互联网企业都可以声称司法管辖权。

看到某个贫困地区的县公安局,跑到北京上海跨省抓互联网公司,大家也不要感到奇怪。对互联网这种特殊的线上跨区域业务,是不是也应该也应该有新的管辖权认定方法。

我们不仅希望美国少干这样的事情,也希望全世界所有国家这样的事情未来都能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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