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朱赞已经执业法律业近15年,参与了近千个项目,陪伴了数百家初创企业成长。
近几年,她将目光投向了人工智能创投圈。“我感受到人工智能马上就会改变各行各业。”
但AI初创企业百舸争流时,朱赞发现这些创业者们往往存在着投资人、联合创始人以及员工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当问题,以致引发了许多内部争议,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8月1日至2日创业邦星际营25期——新锐AI之星融资加速计划中,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赞就AI创业者的股权避坑问题分享了观点。
以下为演讲/对话内容,经创业邦整理后发布。
AI即将改变各行各业
大家好,我是世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赞。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与大家分享“AI创业者股权避坑及团队激励”的主题。
我执业法律行业已有近15年,专注于创投圈。我的工作一是帮助知名投资机构投项目;二是为创业者提供融资、重组到上市的全程法律服务。过去15年里,我参与了近千个项目,陪伴了数百家创业企业成长,其中包括京东集团香港上市,京东集团分拆京东健康、京东物流独立重组上市都是我们团队做的。
目前,我依然专注于创投圈,这两年聚焦在为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做法律服务、股权架构设立和重组、上市。同时,我们也在创业,涉足AI+法律行业,世辉也在基于人工智能开发工具提高效率。这两天在路演的过程中,我感到人工智能马上就会改变各行各业,我希望世辉能成为用人工智能工具站在行业最前沿的一家律所。
条款不明确 回购上限将“名存实亡”
接下来,我的分享将分为四部分:股权层面常见的坑、创始团队股权分配、股权激励的策略以及早期股权融资的注意事项。通过案例分析,我将为大家展示股权层面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策略或方向。
首先,股权层面有哪些常见的“坑”?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看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案例,这家公司的创始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着没有上限的回购义务;回购价格在他们签订的条款中规定的是投资成本加上12%的复利。这个案例中,创始人以为自己的回购义务有上限,但是协议中约定的回购上限是投资人的回购价格,这使得所谓的上限名存实亡。
此外,该案例中公司的一个高管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的GP(普通合伙人),自然人作为GP,而这个员工持股平台又被定义为创始股东,那么就会导致这个高管就和创始人一起是回购义务人,对所有投资成本加上利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国内自然人通常无法申请破产,这意味着一旦被追究,这位高管将背负巨额债务。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创始股东在承担回购义务时,必须明确责任上限,避免因条款不明确而背上沉重的财务负担。
那么,回购责任要怎么设置?一是创始人以拿到公司股权为限去承担责任,故意欺诈、侵占公司利益等行为可以突破上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有创始人提出以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回购义务。多了“价值”两个字从法律角度来说就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必须要谈清楚。
回购主体和价格怎么合理安排?这个案例中约定的回购价格是12%的复利,但是常见的回购价格是投资成本加上10%单利左右,所以创始人对市场惯常的条款是怎么样的,还是要心里有数。在当年《公司法》实施背景下,法院一般不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回购义务,这样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很多投资机构会要求回购主体除了公司还加上创始人。
此外,大家可以在交易文件里和投资人商量一个创始人可以自由转股的额度,例如1—3个点,目的是为了未来改善生活留一些空间。
投资人、联创与员工的关系处理
第二案例中,某个客户在A轮融资时引入了一个产业投资人,该产业投资人持有30%的股权,并实际上控制了公司的财务和法务。在进行A+轮融资时,该产业投资人却拒绝继续融资,提出要单独投资,卡住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这个案例凸显了产业投资人可能带来的问题,他们可能因业务整合需求或竞争关系而限制创业公司的发展,因此在与产业投资人的协议中,我们必须限制他们的一票否决权,并对信息权等条款设定明确范围,避免产业投资人过度干预公司运营。
此外,产业投资人的预期管理也非常重要,如果让他们深入参与公司的管理,可能会产生不合理的控制预期,导致未来合作关系破裂。因此,公司在初期就应该明确独立性,避免将来纠纷。
第三个案例源自一个消费项目公司,该公司希望进行股权激励,以留住关键职业经理人。但发生了紧急情况,两位小股东联合起来要求高价回购股份并退出。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分配股权给联创始时,应在架构层面做出合理安排和限制。但在风险层面,一般不太不建议高管和员工直接持有股权,因为这会使未来对公司股权的稳定和安全带来一些不利影响。架构安排应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比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来架高一层,把高管和员工等自然人放在间接层面持股。
同时,股权激励应与业绩挂钩,明确预期管理。如果受激励者未能达到业绩目标或提前离开,公司应有权以约定的价格回收股份。这些条款都应在授予股权时明确,并与融资结构和业绩考核挂钩。
第四个案例涉及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股权安排问题。公司早期对高管十分慷慨,一次性授予了大量期权,这些期权与任职期限挂钩。由于业绩严重不达标,公司打算裁撤某位高管时,高管要求公司以高价回购其期权,投资者并不同意。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授予员工期权时,不应一次性给予过多,而应分批次、少量多次授予,提高激励员工积极性。建议公司根据员工过去一年的业绩来确定期权授予的数量,而不是基于对未来该员工可能贡献的预期来一次性授予过多期权。此外,期权的成熟和解锁应与员工的实际贡献挂钩,如其实质贡献的技术进步或销售业绩,并明确约定在协议中。
当员工离职时,其持有的股权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对于不同情况,应有不同的股权回收机制。
控制权的分配至关重要
通过四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争议往往源于三类关系处理不当:投资人、联合创始人团队和员工之间的协议安排。
首先,创始团队之间的股权分配应重视控制权。创业初期,团队成员可能无法预见到最终能否共同走到公司上市。因此,确保至少有一方能保持控制权至关重要。根据《公司法》,拥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而1/3以上表决权则拥有特定事项的法定一票否决权。
然而,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资金密集型的AI领域,创始人的股权可能会被稀释至30%以下。此时,创始人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提高自己的表决权,例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结构,作为普通合伙人(GP)间接控制股权的表决权;或者在红筹架构中,通过控制BVI公司等集中表决权;甚至可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确保对公司决策的控制。
此外,一些公司采取了AB股架构,这种架构允许创始人即使持股比例不高,也能通过拥有较高表决权的股份来控制公司。
联创和核心高管的股权应有梯度,并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业绩解锁。同时,要预留未来引入合伙人的股权额度,避免早期过度分配。联创核心高管股权要有绑定机制,不仅要和任职期限绑定,还要有退出机制。
早期股权融资时,在TS阶段就应明确商业原则,避免未来在交易文件阶段产生争议。
连续创业者在开始新项目时需要注意自己在原来项目中的责任和义务是否处理干净,如回购、知识产权归属、竞业禁止和违约责任,以及如何妥善处理与老东家的关系,避免未来的不利影响。
股权价值和股权公允价值?
最后,股权价值和股权公允价值之间是否有区别?
从字面上看,两者似乎有区别。但实际上,关键在于如何定义这些术语。
公允价值也并不等同于估值。如果协议中仅注明“公允价值”,而没有明确定义,未来可能会引起较大的争议。因此,我们需要在协议中清楚地定义这一术语,即要明确“公允价值”的时点,也要明确是采用融资的估值或净资产价格还是评估价格等。技术迭代,市场重塑,AI时代更多的产业机遇正在释放。创业邦星际营愿始终陪伴在创业者,为优秀的早期创业项目加速赋能,帮助好项目升级创业能力,成为细分赛道的领头羊。在过往的加速历程中,星际营累计从20000+报名项目中甄选1000+优秀创业者进入孵化体系,往期学员单次融资最高金额达9亿,路演项目获得融资比例达64.3%。
长期以来,创业邦星际营作为DEMO CHINA的前哨战,助力创业者们以进阶姿态登上DEMO CHINA,以更完善的技术、产品,更全面的商业思考面向各领域知名投资人、行业专家、产业伙伴展示,拓宽他们的创业之路。
本次星际营25期的创业者们系统加速后,将登上2024 DEMO CHINA的舞台,在AI纪元绽放自己的创新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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