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宋清辉(ID: songqinghui594708105),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近年来,从内地出现的各种上市公司内控管理缺失导致的黑天鹅事件来看,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缺失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上市公司没有设立或缺少有效的内控管理组织和架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内地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内控管理涉及的范围比较局限,没有清晰明确的内部控制标准、规范,公司董事会、领导层过于追求业绩而没有对内控体系有清晰、统一的认识,极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忽视在内部控制、内部审查、内部评估等方面的工作,只能在问题发生之后才来“救火”。
二是上市公司缺乏良好控制环境。有些企业譬如某些金融类公司,会时不时对内对外强调提升内部控制,但这些内控制度往往都是口头化、表面化的,有时候更多的是为了应付单位或投资者们的查询需要。如果上市公司领导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认识,但未通过企业文化、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全体员工的意识,也会令内部控制难以由点到线、由线到面。
三是上市公司没有强有力的风险控制防范能力。上市公司发生风险,并不是风险因素才发生,而是已经出现的风险因素再次爆发。1941年,美国学者海因里希从许多灾害的统计中得出结论:在机械事故中,死亡、重伤、轻伤和无伤害事故的比例为1:29:300,这个法则说明在机械生产过程中,每发生330起意外事件,便有300件未产生人员伤害、29件造成人员轻伤、1件导致重伤或死亡。不同类型的事故,上述比例不一定完全相同,但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因此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否则终会酿成大祸。
四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度需要提升。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不少公司在披露有关风险因素问题的公告中存在表述模糊、模棱两可、规避责任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对风险的“甩锅”行为,反映出这些公司对风险控制认识、应对等方面的不足,有的更是迟迟不愿披露风险信息。
多管齐下保障投资者利益
除了上市公司自身注重内部控制外,内地监管机构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司法体制。需要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明确上市公司管理者、实际控制人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法律责任,建立相应的司法机制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一旦投资者权利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协商、投诉、仲裁等方式方法来解决相关问题,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受到损害。
本文(含图片)为合作媒体授权创业邦转载,不代表创业邦立场,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editor@cyzon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