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老虎ESOP股权激励(ID:TigerESOP),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2022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最近一年,关于A股独立董事制度的讨论颇多,讨论焦点当属康美财务造假事件中的董秘处罚案。
2018年康美药业东窗事发,财务造假规模达300亿元。2021年11月,关于康美药业的追责审判尘埃落定。康美药业需向5.2万名投资者赔偿24.59亿元,原董事长马兴田获刑12年并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其他责任高管乃至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与造假案相关的5名独立董事最多将承担1.23亿元-2.46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据老虎ESOP查询,康美独董的2018年年薪在7万元至10万元之间。10万元的薪酬能带来上亿元的连带责任,拿钱少、责任大的独董瞬间成了“高危职业”。
康美案件判决之后的当月内,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辞职独董人数达到了43个,大部分人的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其中开山股份独董史习民辞职导致了股价大跌,甚至还引发了开山股份相关方的公开谴责。
康美案也成了中国独董制度变革的契机,证监会在今年初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中国独董制度已经迎来变革的分水岭。
独董制度的内核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源自国外,最早在20世纪末出现在中国政策法规中。该制度的用意是在董事会中设立与大股东、管理层没有利害关系的外部董事,形成权利制衡与监督,制约董事会内部权利过于集中的情形。
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最先提到了独董制度,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当年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需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要求独立董事人数应达到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2004年证监会再次发布规定完善独董制度,强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这一职位主要为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大股东往往能够提名、选举出维护自身利益的董事。但广大中小股东们往往没有提名董事人选的机会,独立董事的存在补齐了中小股东们在董事会的影响力短板。而且相关政策法规也明确提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可否认,独立董事制度确实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形成了有效的外部干预机制。但多年来关于独董未尽责履职的质疑声也长期存在,甚至有观点认为部分独董常常“闭眼签字”。
据德勤发布的《2018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调研报告》显示,当年A股上市公司独董投出反对票的情况较为少见,其中无反对意见的独立董事占比为42.5%,提出1-2次反对意见的独董占比47.5%。
独董“低薪”问题被关注
当然独董尽职问题也与激励机制相关。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力度普遍较低,与其承担的责任相比,收益水平显然拖了后腿。
据老虎ESOP整理,目前A股公司高管薪酬普遍达几十万元,百万年薪也常出现。但独立董事中超7成年薪在10万元以下,年薪在5-10万元的比例为41.77%。甚至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不足千元,例如ST贵人独董王商利年薪仅500元。
以康美药业为例,其在2018年财务造假事件爆发时,大部分独董年薪仅为7万元。相比之下其他高管们的薪酬大部分在40万元以上。
低竞争力的薪酬收入很难吸引独立董事将更多的时间用在上市公司履职上。据德勤数据显示,2018年大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每年的办公时间仅为10天到30天。
对于运作复杂的上市公司来说,不到1个月的履职时间是否足够撑得起履职重任,可能要打上一个问号。
在履职时间紧促的同时,有近三分之一独董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约十分之一的独董身兼3家及以上上市公司的独董。相对于独董履职的难度与责任,身兼数职给尽职履职带来的挑战不言而喻。
在薪酬问题之外,很多上市公司独董的提名权问题也屡被提及。
据21世纪经纪报道,由于单个的小股东很难做到持股1%以上,而我国的资本市场环境多以散户为主,难以合力发挥作用,大多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由控股股东或职业经理人团队提名。
在此情况下,很多独董在董事会上的投票很难不受到大股东影响。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筑强独董履职根基
2022年1月5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正式发布。在促进独董敬业履职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权责边界。
总体来看,独董规则主要出现了3个方面的修订内容。
第一,对原有内容进行了统一编排改写,规则的使用性被增强。在原先《独董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第二,修改了原先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在此之前,《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章制度中均有关于独立董事的政策规定,此次修订保证了各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例如《独董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规定了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此次独董规则将相关条款统一为“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另外此前多项规则中,关于“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是否需经独立董事同意”的规则未统一明确,此次规则修改统一变更为了“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三,吸纳了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
综合来看,此次独董规则修改让各项细节条款更为规范化、专业化。而且关于独董规则的更全面修改也已在日程之上。据公开信息显示,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后续将在对《独董规则》进行全面修订时,对更多相关意见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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