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放贷的紧箍咒

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之外提出了加强版的8条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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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新金融洛书(ID: FintechBook),作者雷慢,创业邦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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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之外提出了加强版的8条细化要求。

“通知”第一条要求商业银行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

这种要求不是空穴来风。

互联网金融科技平台的崛起,扭转了银行和互联网平台之间的议价主动权,一些互联网平台巨头成为买方市场主角。

扭转之后,互联网平台和银行间的不平等地位,立马扭曲了业务合作。比如蚂蚁集团和银行的放贷合作,蚂蚁集团负责一部分信审、贷款管理和贷后催收,但坏账仍由银行承担。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曾说过,这种合作模式下的互联网平台巨头存在“人为调整风控模型参数来提高信贷可得性”的潜在动机。

他说,要防止酿成另一轮“次贷危机”。

这次银保监会发布“通知”时就是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责权不对等”就是议价权能力强弱产物。同样,大银行对小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也不对等,它们会要求小互联网平台不光负责风险信审,还要风险兜底,典型的弱肉强食。

终究是自己家孩子自己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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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二条至第五条,明确了三项定量指标,二是出资比例指标,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三是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四是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前面说过,一些互联网巨头和银行的合作是扭曲的,因为不负责坏账,它会造成平台方有无限放大贷款规模和余额的潜在动机。“合作方单笔出资金额不得低于30%”这个指标,相当于将用一个绳子,将平台和银行两个蚂蚱拴在一起。2020年12月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雷慢看来,25%集中度指标是防止银行过度依赖平台,受单一合作主体影响的风险太大。

单一合作主体风险,之前银监会提过,任何单一平台所谓大数据风控或信用评估模型都没受过风险周期的检验,有效性存疑。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在去年12月20日的演讲中也指出,这些互联网存款的互联网平台方,供贷的份额小,以至于风险留存不足,To C和To B的比例不当。他说,如果单一数据金融平台占有的市场份额过大,平台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平台的风险评估模型一旦出现偏差,会导致大量的信贷坏账。

新金融洛书认为,50%的限额指标可以限制银行受单一贷款结构的风险。

单一贷款结构风险,是指小额信贷在银行总贷款余额占比不宜过大。之前银保监会也论述过它的风险。对很多平台的贷款者用户来源,它们许多是诱惑消费、过度消费和提前消费的金融产物,它们抗风险能力弱、还款能力受经济周期影响明显。

这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我们对相关商业银行进行了测算,目前绝大部分商业银行的限额指标低于50%,也就是说该指标也为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互联网贷款预留了一定空间,同时也为了引导商业银行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来发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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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第五条是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第八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

除网络小贷外,互联网平台放贷的主体,都已经被纳入了“通知”管理。

互联网平台放贷的30%出资比例要求,要结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起来看。网络小贷新规限定小贷公司提出了30%的出资比例要求,而其他消费金融公司、信托机构也被纳入和银行一样的要求中,这意味着30%出资比例几乎是为网络小贷而定。而互联网平台自有的消费金融公司,因为和银行享受同等待遇,也无法通过和网络小贷的合作来无限加杠杆了。

再来看严控跨地域经营。

当年限制城、农商行跨区域展业,就是因为“萝卜快了不洗泥”,信息不对称,它们对异地管理能力不足。

2013年之后,互联网金融崛起,以创新之名,互联网平台带着城、农商行将这些规矩统统打破了。

所以规矩不是没有,而是总有不同名目的监管套利,和很多的政策“红利”、套利空间,比如放贷,相关法规早有规定,放贷需要牌照,但P2P就敢以信息中介之名行信用中介放贷之实。2013年之后,政策也鼓励过。所以,面对金融新花样,我们还是少用“权宜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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